德州市場監管局曝光32個企業違法行為!涉及房產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超限量食品添加劑、加油機增加作弊裝置、物業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五批)
本刊記者報道 2023年,德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持之以恒開展“鐵拳”行動,集中力量依法查處一批群眾身邊的違法行為,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第五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1寧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寧津分公司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案
2023年8月14日,寧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寧津分公司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8日,執法人員根據廣告監測平臺線索,對山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寧津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核實,在當事人公眾號上發現有2023年2月25日發布的房地產廣告,該廣告宣傳未標明建筑面積或套內面積。該廣告屬于銷售代理合同中的一項服務,無法單獨計算廣告費用。當事人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寧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德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州市德城區某五金門市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15日,德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德州市德城區某五金門市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標有“圖片”、“圖片”標識的鉆頭71件、標有“圖片”標識的鉆頭及絲錐7796 件,罰款29776.62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3日,德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江蘇天工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欣興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河南天盛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投訴書,稱當事人處銷售侵權產品。經調查,當事人采購并銷售的標有“圖片”、“圖片”、“圖片”注冊商標標識的鉆頭及絲錐,經鑒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 “圖片”、“圖片”、“圖片”商標的鉆頭、絲錐,涉案違法經營額29776.6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德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臨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某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啤酒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3年10月20日,臨邑縣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某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啤酒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實施混淆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08.8元,罰款 1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2日,執法人員接案件線索,投訴人投訴山東某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啤酒與華潤雪花啤酒(濱州)有限公司的“雪花”商標構成近似,該產品包裝上標注的背景圖案以及外包裝、裝潢與華潤雪花啤酒(濱州)有限公司的“雪花”清爽產品包裝高度近似。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共生產該產品2批次,獲利3208.8元。當事人生產的啤酒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實施混淆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臨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夏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夏津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7日,夏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夏津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80元,罰款5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1日,執法人員收到案件線索,夏津縣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5日生產的卡諾蛋糕在流通環節進行抽樣檢測 ,檢測結果為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當即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卡諾蛋糕60箱,貨值金額1680元。經排查分析,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產品植物油在倉庫存放過程中由于存放時間過長導致脂肪質量指標不合格,執法人員當即責令當事人進行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夏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寧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釀造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9日,寧津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釀造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醬油578瓶,沒收違法所得262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3日,寧津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某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醬油,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國家安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2023年7月1日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醬油619瓶,其中7瓶留作檢驗加留樣,8瓶被檢測機構抽檢,剩余的已全部售出。2023年8月23日當事人主動發布了召回該批次醬油的公告,在召回的有效期內該公司召回不合格產品578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寧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德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2023年6月13日,德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德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9日,執法人員接舉報,稱當事人與購房者簽訂的《德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內條款“不通過上訪、訴訟、仲裁等方式追究甲方的民事責任”不合規。經調查發現,當事人與購房者簽訂的《德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中,存在“出賣人關于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情況的說明第2條中,乙方承諾,將不再以此為由而主張其他任何權利;不通過上訪、訴訟、仲裁等方式追究甲方的民事責任”的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德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3年,德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持之以恒開展“鐵拳”行動,集中力量依法查處一批群眾身邊的違法行為,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第四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的典型案例。
1德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違法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3年5月22日,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違法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1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1日,執法人員在網絡巡查中發現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開設的網上店鋪有以下商品:1.“紀滿堂山東高純度L-阿拉伯糖粉食品級健康控糖代糖重甜味品500克”2.“紀滿堂牌99.9%L-阿拉伯糖粉健康代糖控糖體重白蕓豆提取物粉伴侶”,在產品詳情頁含有“L-阿拉伯糖是一種有甜味的戊糖……從而達到降血糖和減肥的功效”、“2009年,L-阿拉伯糖入選國際健康組織學會(慢性腎臟病、心臟病、高血糖高血壓)干預計劃,成為食品干預的唯一用品……”等內容,其中部分字體模糊。經核實,上述內容系當事人為宣傳產品上傳的廣告,對其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做了馬賽克處理,但未起到遮擋作用,仍能清晰辨認,系以引人誤解的內容誤導消費者,屬虛假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德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樂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樂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5月30日,樂陵市市場監管局對樂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沒收不合格產品,罰款9.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00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2日,執法人員接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不合格報告,樂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紅油豆瓣”(規格:1000 克/瓶,生產日期:2023年03月15日)經抽樣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 GB 2760-20 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單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樂陵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3武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武城縣某加油站在使用加油機過程中為加油機增加作弊裝置案
2023年8月22日,武城縣市場監管局對武城縣某加油站在使用加油機過程中為加油機增加作弊裝置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加裝作弊裝置的加油機計量主板1塊,沒收違法所得15.1624萬元,罰款0.1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9日,武城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武城縣某加油站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加油站92#加油機計量主板鉛封有松動。經加油機制造廠商對該加油機計量主板進行鑒定,該主板程序與出廠不一致。經調查,當事人為該加油機計量主板加裝了作弊程序,違法所得共計151624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計量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山東省計量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武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武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10月12日,武城縣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日,武城縣市場監管局在中國兵器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發現其公司發布的“關于不法企業假冒兵器工業集團子公司有關情況的聲明”,聲明中涉及到“山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2019年12月開始,在未取得“中國兵器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站、產品匯編、PPT、經營現場牌子、工作服等形式冒用“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名義進行虛假宣傳。當事人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武城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夏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夏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8日,夏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夏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0元,罰款6.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9日,夏津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夏津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4月1日生產的無蔗糖雞蛋薄餅在流通環節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為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709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經調查,當事人2023年04月01日生產的無蔗糖雞蛋薄餅共計30箱,每箱7.8斤,每箱30元,貨值金額900元,并已全部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夏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樂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某日化有限公司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洗滌用品案
2023年8月18日,樂陵市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某日化有限公司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洗滌用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80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0日,樂陵市市場監管局接案件線索,山東某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洗滌用品,執法人員隨即對被舉報單位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侵犯廣州寶潔有限公司“汰漬”商標專用權洗衣粉惠彩牌洗衣粉80件(規格:2.018千克×6包),貨值2600元。當事人受廣州市巧彩洗滌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惠彩”洗衣粉,受以白(德州)日化有限公司委托生產“以白”洗衣粉,收費合計3072元,其“惠彩”Tice、“以白”Tibe字樣與廣州寶潔有限公司“汰漬”Tide近似。當事人在未經廣州寶潔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近似其商標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樂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年,德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持之以恒開展“鐵拳”行動,集中力量依法查處一批群眾身邊的違法行為,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第三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的典型案例。
01德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德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處罰款1.6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7日,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德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收取物業服務費。執法人員對小區房產登記面積情況進行核實,并對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調查,發現當事人在收取2021年11月-2022年10月業主物業費時,59戶業主收費面積大于房產證面積;收取2022年11月-2023年10月業主物業費,51戶業主收費面積大于房產證面積。經計算,違法所得共計6616.42元。當事人此行為違反了《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德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2寧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6月9日,寧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德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3日,寧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案件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如下情況:1、從業銷售人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轉發相關當事人開發在售住宅小區樓盤項目廣告宣傳,認定是當事人的廣告宣傳行為;2、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相關其開發在售住宅小區樓盤項目樓房,認定是當事人發布互聯網廣告的行為;3、當事人廣告中分別使用的“小區自帶12班制幼兒園,所有學校步行5分鐘即到”和“文化商業中心距離項目車程5分鐘”廣告用語,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4、當事人廣告中分別使用的“唯一一家”、“唯一緊鄰商業區住宅”及“小區規劃有12班制幼兒園”廣告用語,認定此為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當事人兩年內共發布虛假廣告三次。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寧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3德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日化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案
2023年7月20日,德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日化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60袋違法商品以及5箱洗衣粉包裝袋,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0日,德城區市場監管局接網絡線索,對某日化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Yibe”薰衣草洗衣粉與廣州寶潔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的“Tide”薰衣草洗衣粉均屬同類商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當事人產品外包裝在整體色調、顏色布局、圖案風格、排列方式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視覺效果等均與廣州寶潔有限公司“Tide”薰衣草產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極其近似。當事人在未經廣州寶潔有限公司許可授權的情況下,為提高市場占有率,擅自使用該公司“Tide”薰衣草洗衣粉相近似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引人將自己的商品誤認為是廣州寶潔有限公司或與廣州寶潔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當事人于2023年2月1日開始委托生產涉事“以白”薰衣草精華洗衣粉產品,生產涉事產品15件(6袋/件),2.018kg/袋,銷售價格是39元/件,違法經營額合計589元。當事人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德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4夏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夏津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夏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夏津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2萬元,處罰款5.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4日,夏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檢驗報告》送達夏津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經對其成品庫進行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生產日期2023年2月28日“德利萱”牌早餐蛋糕。當事人當場提出復檢請求。2023年4月26日執法人員收到食品復檢《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夏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5慶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慶云縣某食品商貿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6月13日,慶云縣市場監管局對慶云縣某食品商貿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白酒75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門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劍南春”、“舍得”、“國窖”、“水井坊”等品牌白酒,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舍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辨認,確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立案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份受委托代買白酒:1、水井坊8號:38度四瓶;2、品味舍得:38度十八瓶,52度十四瓶;3、劍南春:38度二十一瓶、52度六瓶;4、國窖1573:52度十二瓶。共計:七十五瓶。上述白酒經商標所有人鑒定均為假冒侵權白酒,根據商標所有人出具的銷售價格,商品貨值為47756元。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慶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6平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圍使用食品加工助劑過氧化氫生產食品案
2023年3月10日,平原縣市場監管局對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圍使用食品加工助劑過氧化氫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山椒鳳爪52箱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劑食品級過氧化氫,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18日,平原縣市場監管局對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生產山椒鳳爪(52箱×200個/箱)過程中添加了食品級過氧化氫(凈重:15kg),未記錄食品級過氧化氫添加使用量,且無法提供食品級過氧化氫的進貨查驗記錄,執法人員隨即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當事人使用食品加工助劑過氧化氫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平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07寧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津縣某加油站銷售汽油使用加裝作弊裝置的燃油加油機案
寧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寧津縣某加油站銷售汽油使用加裝作弊裝置的燃油加油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燃油加油機主板,罰款人民幣1911.83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7588.17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3日,執法人員到寧津縣某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計量檢測發現東側92#燃油加油機1號加油槍超過示值誤差。經調查,該加油站于2023年2月1日在該燃油加油機1號加油槍增加作弊功能并投入使用,調整后每百升汽油減少2L汽油。該單位銷售汽油使用加裝作弊裝置的燃油加油機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山東省計量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山東省計量條例》第三十五條,寧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年,德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持之以恒開展“鐵拳”行動,集中力量依法查處一批群眾身邊的違法行為,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第二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的典型案例。
1、德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陵城區分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1月17日,德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德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陵城區分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
2022年10月11日,接到舉報,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某住宅小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小區內部分業戶有已安裝好的210件假冒“夏新”“AMOI”商標的智能鎖。經查,上述鎖具為開發商銷售樓房時,附贈給購房者的商品。經夏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鑒定,該批鎖具均為假冒“夏新”“AMOI”商標侵權產品,涉案金額10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侵犯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德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平原縣某加油站使用加油機過程中為加油機增加作弊裝置案
2023年2月22日,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平原縣某加油站使用加裝作弊裝置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款1800元;沒收增加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281167.72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19日,執法人員對平原縣某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1號加油槍(柴油)和5號加油槍(92#汽油)加油機電腦主板未鉛封并有改動痕跡。經調查,當事人于2022年9月11日晚上為1號加油槍(柴油)和5號加油槍(92#汽油)更換了加油機主板芯片,增加了作弊裝置。2022年9月12日開始使用該作弊裝置,通過程序控制加油槍少給油1-2%。當事人在使用加油機過程中為加油機增加作弊裝置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計量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山東省計量條例》第三十五條,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德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運河經濟開發區某驢肉館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并設置最低消費額案
2023年5月18日,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運河經濟開發區某驢肉館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并設置最低消費額的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4日,執法人員到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某驢肉館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在該單位大廳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現場未提供相關反食品浪費的制度及措施,單間每位最低消費額為58元。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德州市反餐飲浪費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依據《德州市反餐飲浪費條例》第十七條,德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慶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慶云縣某置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3月27日,慶云縣市場監管局對慶云縣某置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28日,慶云縣市場監管局接投訴,反映在購買樓房時銷售人員宣傳買一樓送小院,入住后就按照物業的要求圍了鐵欄,結果被城管局定為違法建筑拆除,開發商是欺詐銷售。經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為了獲取競爭優勢,在售樓時通過現場介紹等形式宣傳購買一樓住宅送小院,實際當事人所稱贈送的小院土地性質為公共綠地,屬全體業主共有,亦未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故當事人無權贈送,最后造成了業主搭建的小院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為違建拆除。截至案發,共售出35套一樓住宅。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慶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禹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禹城市某農資經營部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3年2月10日,禹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禹城市某農資經營部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復合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625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21日,禹城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并委托檢測機構對禹城市某農資經營部經營的復合肥料進行抽樣檢測。10月13日,收到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復合肥料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涉案不合格復合肥料共375袋;購入價格125元/袋,銷售價格130元/袋,共計貨值金額48750元,違法所得1875元。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禹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武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武城縣某加油站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3月31日,武城縣市場監管局對武城縣某加油站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10000元。
2022年10月24日武城縣市場監管局接投訴,武城縣某加油站涉嫌商標侵權。經調查,當事人于2021年7月對加油站進行裝修,在其頂棚使用“圖片中海石油”標識,對外提供加油服務。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使用“圖片中海石油”標識期間,共銷售了92號、95號汽油57756.73升,銷售金額426.14萬元;銷售了0號柴油58041.24升,銷售金額381328元。當事人使用與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武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樂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樂陵某置業有限公司虛假廣告案
2023年3月3日,樂陵市市場監管局對樂陵某置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7日,執法人員在進行戶外廣告巡查時,到達樂陵某置業有限公司營銷中心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為了向消費者保證該商品住宅資質齊全、吸引消費者,在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廣告中添加預售許可證書號的虛假內容,當事人發布的廣告費用為150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發布含有虛假內容房地產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樂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8、德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城區某五金機電門市部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3年1月17日,德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德城區某五金機電門市部銷售不合格電力電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94元,罰款59588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7日,德城區市場監管局接案件線索,德城區某五金機電門市部銷售的電力電纜經抽檢,導體電阻(20℃)、絕緣熱延伸、護套熱失重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依據《山東省電線電纜(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2年版),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德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商品過度包裝專項治理執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為倡導商品適度包裝和綠色消費,有效遏制商品過度包裝現象,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加大對重點時段、重點場所、重點區域監督檢查力度,依法糾正、查處了一批商品過度包裝違法行為,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糾正德州康博酒店有限公司銷售過度包裝月餅案
2023年9月22日,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德州康博酒店有限公司商品和服務價格活動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月餅成本價為銷售價格的20.29%。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4.3 包裝成本 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15%。”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前改正上述行為。10月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再次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閱現場和當事人2023年9月28日視頻錄像,上述禮盒月餅均已下架。
案例二
禹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糾正禹城市慧銘軒名茶園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11月10日,禹城市市場監管局城區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欒氏普洱翡翠白茶禮盒(規格:200g)長29CM寬19CM高22CM,空隙率約為70%,不符合 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1月10日,禹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現場下架上述不符合規定的白茶。
案例三
慶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糾正慶云縣清心閣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11月2日,慶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金獎銀針白茶禮盒(規格:5gx18)的空隙率約為79.2%,不符合 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1月2日,慶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當事人現場下架上述不符合規定的白茶。
案例四
禹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糾正禹城市王麗香油坊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11月2日,禹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日照綠茶的外包裝(長38cmx寬28cmx高8cmx2)不符合 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1月2日,禹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當事人現場下架上述不符合規定的日照綠茶產品。
來源: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