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德化工)11月20日晚間公告,當天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信披違規,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擬合計被罰款190萬元。
此前,同德化工于2024年8月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調查完畢,山西證監局依法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明,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宏大”)簽署《關于轉讓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約定上市公司擬將持有的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蒙化工”)100%股權全部轉讓給廣東宏大或廣東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0000萬元,最終轉讓價格根據廣東宏大聘請的評估機構對標的股權的資產評估結果由雙方在簽署正式股權轉讓協議中確定。
協議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廣東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約保證金12000萬元。作為對等擔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諾于《框架協議》簽署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廣東宏大支付履約保證金前,將同蒙化工100%股權質押給廣東宏大,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完成出質登記。同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簽訂《質押合同》,辦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并收取廣東宏大12000萬元履約保證金。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決定終止與廣東宏大的股權轉讓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廣東宏大發送《協議終止通知函》并辦理了退回履約保證金等事項。
本次股權轉讓事項引發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的民事訴訟。2024年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民事判決書》載明:《框架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且已經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轉讓同蒙化工100%股權預計產生利潤17709.86萬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利潤的96.15%,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規定披露《框架協議》有關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發布《關于公司收到民事訴訟傳票的公告》時,才予以提及。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擬決定:對同德化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同德化工董事長張烘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同德化工總經理、董事鄔慶文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同德化工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張寧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同德化工從事的主要業務是民用炸藥的研發、生產、銷售(流通),以及為客戶提供爆破工程的整體解決方案等相關服務。公司民用炸藥的主導產品有:乳化銨油炸藥、乳化炸藥、現場混裝炸藥等。
業績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收5億元,同比下降31.66%;歸母凈利潤3930.66萬元,同比下降73.82%。同時,公司凈現金流大降并由正轉負為-6638.91萬元,上年同期為3.32億元。
二級市場上,同德化工11月20日漲4.46%,收報5.39元,年內下跌約24%。
來源:讀創客戶端
記者: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