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汽運公司老板,在2021年至2024年期間,以公司代為購買車輛保險為由,多次騙取被害人譚某某、陳某某等人保險費14萬余元。
同時,王某某還多次私自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將貨車司機已全款支付或已還清全部按揭款的車輛抵押給金融公司,通過合同騙取金融公司借款85萬元。王某某將所騙錢款和車輛抵押借款合計99萬余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法院審理
高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多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某的違法所得,分別發還給各被害人,不能追繳的,責令其退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莫以身試法觸碰法律“高壓線”
來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