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去超市購物本是件開心的事情,但卻不小心被堆放在過道的雜物絆倒摔傷,造成了十級傷殘的損害后果,對此誰該負責?超市需要賠償嗎?日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云龍法庭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8日,75歲的李某到石峰區某超市購買零食,因臨近春節,超市貨架之間的過道上隨意堆放了紙箱、購物籃等雜物。李某在通過過道時不小心被堆放在過道的紙箱絆倒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李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護理60日、營養90日。之后,李某與超市就賠償一事協商未果,遂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66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超市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前來購物的消費者進行必要且充分的安全保障,但超市隨意將雜物堆放在店內地面,導致李某被絆倒受傷,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敝幎ǎ钅匙鳛槌赡耆?,在超市內行走應隨時注意地面情況,但其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和防范義務,對于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結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及查明的事實情節,酌定超市承擔5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行承擔50%的責任,依法判決超市向李某賠償33000元。超市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超市作為供消費者購物的公共場所,每天客流量眾多,經營者應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以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同時,消費者在公共場所也要注意注意周邊環境情況,自身要倍加小心,防范風險,保護自身安全。
來源: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
作者:陳定波、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