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謝某甲伙同被告人謝某乙,在未取得商標注冊方授權情況下,先后在佛山官窯、順德杏壇、高安八景鎮三處設立包裝作坊。二人從網上購買假冒品牌的檳榔包裝袋,非法包裝非正規途徑購入的檳榔原籽和單口包裝檳榔散籽,再通過某電商平臺網店以明顯低于正品市場價進行銷售。
2023年9月27日,公安機關在謝某甲老房子內,查獲價值約7萬元的假冒品牌檳榔以及包裝封口機、生產日期小型打碼機等。
經鑒定,以上檳榔和包裝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查,謝某甲非法經營的某電商平臺網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檳榔金額794629.48元,非法獲利20萬余元;謝某乙非法經營的某電商平臺網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檳榔金額達966682.4元,非法獲利12萬余元。
法院審理
萬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對查獲的侵權產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綜合萬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