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負債無力償還公司股東個人是否需要替公司還款?
案情回顧
因資金周轉需要,廣昌某物流公司向廣昌某銀行借款人民幣30萬元,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還款付息,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該公司應歸還該銀行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因物流公司未主動履行,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該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查詢得知公司系劉某個人獨資企業。
法院審理
廣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而公司股東劉某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廣昌某銀行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申請,予以準許。法院遂追加該公司股東劉某為本案的執行人,通過執行劉某名下的財產,使該案得以執行完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一人公司的股東務必要做到自己財產與公司財產完全獨立以免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而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綜合廣昌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