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我們,生活在現實和賽博雙重空間中,社交網絡上的個人信息,電子郵箱賬號及其中的電子郵件、微博或推文,各種網絡賬號及其密碼等,不僅是一串數字和代碼,更成為數字資產的一部分。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數字資產如何處理?尤其當近親屬進行相關權利時,又該把握何種尺度?
來自微信公眾號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郭某等四原告與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一案,該案系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后該院審理的首例近親屬對死者個人信息行使權利的案件。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四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作為一個典型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趙精武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的焦點在于,死者近親屬可以以何種方式實現死者相關的個人信息權利,即死者近親屬請求以直接登錄死者賬號的方式實現查詢、復制權利,存在明顯的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風險時,應當對其權利進行限制。
在他看來,這個案子以更具操作性的方式明確了死者近親屬行使死者相關個人信息權利的具體方式,我國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是全方位的,囊括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各個環節,不僅表現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在收集、加工等階段需要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同時還對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專門規定,其近親屬同樣有權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
同時本案將 “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作為死者近親屬權利行使方式的判斷依據。
案情回顧:原告要求登陸賬號查閱考勤記錄等個人信息
李某為四原告的近親屬,生前從事某平臺北京地區的相關業務。被告一北京某公司為該平臺北京地區業務運營主體,被告二深圳某公司與被告三上海某科技公司分別為該平臺員工端與用戶端APP的運營主體,被告四上海某人力公司根據北京某公司提供的業務統計數據為李某結算薪資。
2021年李某意外去世。四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嘗試登錄李某在員工端APP上的賬號查閱李某的考勤記錄等個人信息,但發現該賬號已被深圳某公司停用,相關信息無法查閱。
四原告認為,被告二深圳某公司停用李某賬號的行為導致其無法查閱李某的個人信息,進而嚴重阻礙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侵犯了其享有的個人信息權利請求權。另外,四原告認為四被告基于各自的業務需要,均曾處理李某的上述個人信息。因此,四原告將四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提供其主張的李某相關個人信息,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被告二深圳某公司辯稱,在李某去世后停用其賬號屬于正常管理活動,雖然深圳某公司停用了李某的賬號,但在員工端APP的隱私政策中對于用戶及近親屬調取個人信息有清晰指引,已經提供了供四原告調取李某個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徑。
四被告共同辯稱,其均未控制四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四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也無法向四原告提供其主張的個人信息。
法院:直接登錄不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法院審理后確認四位原告有權對李某的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首先,四原告要求四被告提供李某的考勤記錄等特定個人信息,屬于對李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權利;其次,經查上述個人信息可能涉及李某死亡原因,四原告已經據此另案起訴,四原告系通過對李某的個人信息主張權利來維護自身利益,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最后,本案并無證據顯示李某生前對其死后近親屬如何行使對其個人信息的權利作出相應安排,四原告有權對李某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
在確認四原告有權主張權利之后,法院認為,四原告直接登錄李某賬號行使權利不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個人信息保護法雖然規定死者近親屬可以對死者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但是該法第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處理死者個人信息時應合法、必要、正當,不應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許近親屬以一切手段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
具體而言,一方面,該賬號內除了包含近親屬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必需的信息外,還可能存在死者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悉的隱私。如完全不顧及死者生前的意愿,直接允許近親屬登錄死者賬號查看相關內容,則意味著近親屬可能知曉這些隱私,可能明顯違背死者的意愿。另一方面,該賬號內還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隱私、個人信息,直接允許近親屬登錄死者賬號查看相關內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關權利,而這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具體規定和立法宗旨相違背。
本案中,李某的賬號還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個人信息、商業信息等內容,因此深圳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允許四原告直接登錄李某賬號行使權利并無不妥。
同時法院審理認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未排除四原告通過其他合理途徑行使權利,不構成侵權。經查,深圳某公司確已在員工端APP的隱私政策中規定了就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行使權利的聯系部門及具體聯系方式,深圳某公司不存在拒絕四原告行使權利的情況。因此,深圳某公司已為四原告行使權利提供了其他合理途徑,其停用李某賬號的行為并未直接排除四原告就李某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權利。此外,四被告確未控制四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四被告不構成侵權,也無法提供李某個人信息。綜上,四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專家:“合法、正當、必要”實現各方權益訴求平衡
對于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有學者總結了三種保護路徑。一是通過繼承法保護,即允許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死者的個人信息;二是通過侵權法保護的事后救濟,個人信息可以解釋到《民法典》第994條“等”之中;三是通過更為積極、主動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保護。在尊重死者生前意愿、保護死者及第三人的隱私的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死者近親屬針對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進行了相應的限制。
死者近親屬可以以何種方式實現死者相關的個人信息權利成為此案的爭議焦點。
“在法院看來,死者近親屬實現《個人信息保護法》所固定的查詢、復制等權利的方式并不一定僅限于‘直接登錄賬號’,本案中四被告確實也以相同效果的方式滿足了死者查詢復制的基本訴求。”趙精武對記者表示。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時要做到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在這個案件中,如何理解用“合法、正當、必要”對死者近親屬進行權利約束?
趙精武表示,盡管《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并沒有明確限制死者近親屬行使查詢、復制等權利的具體方式,但是一旦賬號內涉及第三人的隱私、個人信息,直接允許近親屬登錄死者賬號查看相關內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關權利,而這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具體規定和立法宗旨相違背。在本案中,死者近親屬主張以直接登錄賬號的方式行使權利,但是四被告提供了與直接登錄賬號具有相同效果的死者個人信息提供方式,故而從“合法、正當、必要”這一原則的視角來看,非直接登錄賬號的查詢、復制方式更能滿足平衡多方法益的訴求。
“與其說利用‘合法、正當、必要’對死者近親屬進行權利約束,倒不如說利用‘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實現各方權益訴求的平衡。當然,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查詢、復制的替代方案,那么死者近親屬要求以直接登錄賬號的方式查詢、復制死者個人信息顯然也是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壁w精武進一步解釋道。
作者系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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