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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自己閑置的銀行卡、手機卡,就能輕松賺錢?當心涉刑

發布時間 : 2024-04-15 瀏覽量 : 15694
出借自己閑置的銀行卡、手機卡

刷流水、走走賬、跑跑分

就能輕輕松松賺錢?

殊不知

該行為可能已經涉嫌犯罪

自己已成為上游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近期,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法分子通過搭建“水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案件。

為躲避偵查,犯罪分子在作案過程中會用一些“黑話”進行溝通,其中“水房”是指專門負責洗錢的團伙。那么“水房”如何運作?空卡如何利用?難以想象,一起搭建在鄉下的“水房”每天竟然流轉著數十萬的贓款。

為了給大額的“黑賬”進行持續性“洗白”,張某組織王某等四人搭建“水房”,由王某等二人擔任“卡商”,向本地居民收購閑置的銀行卡和電話卡,招攬“卡農”,并雇傭池某等二人擔任“操作手”,對匯入本地居民提供的銀行卡內的贓款進行層層流轉,以達到規避偵查,洗白贓款的非法目的。包括徐某等多名老年人在內的幾十名居民出于貪圖小利的目的,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并配合提供驗證服務,成為了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短短幾個月的時間里,該團伙搭建的“水房”共計轉移資金達三千余萬元。2023年,張某等涉案人員陸續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人民法院裁判

崇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屢次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并組織他人招攬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內的人員充當“卡農”,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具有相對嚴密的組織性、規模性和擴散性,涉案銀行卡入賬流水達數千萬元,犯罪行為產生的社會危害性大。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崇明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王某、池某等人作為參與從事“水房”洗錢的“操作手”和“卡商”,是共同犯罪成員,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到一年三個月,分別并處罰金。徐某等提供“兩卡”的“卡農”,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處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將所獲的違法所得也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不少犯罪分子以信息網絡為媒介,從事提供銀行卡、手機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對社會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嚴重危害。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數據顯示,近年來,“幫信罪”已成為我國刑事審判中的第三大罪名。

一、什么是“幫信罪”?

“幫信罪”全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犯罪分子在作案過程中,為躲避偵查,通常使用加密聊天軟件進行聯絡,并對一些敏感詞匯進行轉化,用一些“黑話”進行溝通,例如,“水房”“跑分”(“跑分”指的是將非法資金稀釋為“合法資金”)。犯罪行為一旦被發現,會立即銷毀、隱匿作案工具,以規避偵查。

二、什么是幫信罪中的“主觀明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另外實踐中,對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張信用卡的,結合其認知能力、既往經歷、生活環境、交易對象等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根據上家的指示,使用銀行卡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

三、如何預防上當受騙,遠離“幫信罪”?

不管是為牟小利出借銀行卡、手機卡,還是在網上點擊刷單賺錢、交友的鏈接,看似“無傷大雅”,其實很可能走上“騙人”和“被騙”的不歸路。頭腦沖動只會帶來錢財落空。在實踐中,構成“幫信罪”的常見行為包括向他人出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等,用于接收、轉移信息網絡犯罪相關款項。此外,還有登錄網絡犯罪團伙搭建的“跑分”平臺,為其提供轉賬幫助將贓款洗白等。

法官在此提醒,要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和各種第三方支付、社交媒體賬號。保管好自己的“兩卡”(銀行卡、手機卡),就是在預防和打擊相關犯罪;在看似“零本萬利”的誘惑面前保持冷靜,就是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杜絕不勞而獲的僥幸心理,加強自我防范意識,不要盲目地相信刷單、投資指導等詐騙,不成為網絡犯罪分子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上海高院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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