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征信有瑕疵,卻被告知可以辦理大額貸款?明明只是做個見證人,為什么卻變成了還款人?
近期,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通過“AB貸”套路騙取高額手續費的合同詐騙案件。
案情回放
李大某因貸款逾期導致征信出現不良記錄,無法通過正規渠道貸款。2022年11月,急需資金的李大某在網上看到某貸款中介公司的廣告,稱征信有瑕疵也可以辦理信用貸款。
于是,李大某聯系了該公司,并與之簽訂了貸款居間服務協議,約定貸款16萬元以及19%的手續費用。由于李大某征信評分不足,該公司又告知,需要李大某找一位征信良好的見證人幫其提高征信評分,李大某便找了自己的弟弟李小某作為見證人。
在隨后的辦理貸款過程中,該公司告知,如要順利完成貸款,還需要捆綁一筆27萬元的貸款,且上述貸款均需要由李小某開設賬戶用于過賬以完成見證手續,手續費用按照貸款總額計算。急需現金周轉的李大某接受了該方案。辦理過程中,業務員以幫助操作見證手續為由,使用李小某的手機下載銀行APP并直接以李小某的名義申請貸款。
沒多久,李小某開設的賬戶便收到了錢款,隨后李小某將錢款轉至李大某銀行賬戶。收到貸款的李大某以為是該貸款中介公司幫其以自己的名義成功申請了貸款,隨即按中介公司要求支付了所謂的手續費8萬余元。而后,業務員又以幫助見證人免責為由,讓兄弟二人補簽借條、貸款確認書、貸款告知書等文件,試圖規避自身責任。
直至案發,李大某和李小某才發覺實際貸款人為李小某,所謂的見證貸款實則是一個騙局。
經查實,該案是一起典型的“AB貸”詐騙案,王某為該貸款中介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整體操盤,同時他招募了任某、潘某等7人負責招攬客戶以及具體貸款操作。該公司對外宣稱有瑕疵也可辦理貸款,實際操作過程中,該公司會以貸款人A征信分不足為由,讓A尋找信用資質良好的B幫忙提高信用分,承諾A為貸款人、B僅作為見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操作貸款時,該公司以查征信、完成見證手續為由直接使用B的手機擅自以B的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同時以貸款過賬、后期可變更還款方式等借口向客戶釋放“煙霧彈”,隱瞞B系真實貸款人的真相,騙取高額手續費。
經司法審計,王某伙同任某、潘某等人,分別以相同手法騙取50萬余元。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任某、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處罰金。
一審判決后,個別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董 果普陀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董婷婷普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貸款中介的不法行為,不僅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也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危害性極大。
一、隱瞞“AB”貸事實,騙取手續費的行為可能涉嫌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形式,其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故合同詐騙犯罪除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無貸款資質的情況下,仍與客戶簽訂相應貸款服務合同,并通過話術唆使客戶帶見證人來辦理貸款,并讓客戶誤以為系被告人為其成功辦理貸款,向被告人支付高額手續費。其行為實質上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見證人系實際貸款人的真相,使得客戶基于該錯誤認知處分了其財產,符合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
二、警惕不法貸款中介,充分了解國家信貸支持政策
近年來,貸款中介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利的行為層出不窮。除了本案所述的“AB貸”騙局外,還有兩種類型需要警惕:一是“假冒”“夸大”等違規營銷行為,例如謊稱銀行信貸部經理或自稱在銀行有“內部關系”,可降低利潤、加速審批等,吸引或誘導消費者通過其辦理貸款,借此收取高額費用;二是誘導和協助當事人開具虛假收入證明,虛構消費合同、銀行流水等,幫助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自然人進行“資質包裝”,騙取銀行貸款,抽取高額中介費。
去年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聯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七部門發布了《關于防范不法貸款中介風險 規范金融營銷行為的公告》,強調貸款類金融營銷行為應當真實、合法、誠信,遵循審慎審查、風險防范原則,充分準確披露相關信息。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借款人,不得誘導借款人接受不適當的貸款產品或服務。第三方機構接受經營者委托發布貸款業務撮合廣告時,必須標示委托方名稱,不得以自身名義發布貸款業務廣告。
三、樹立正確借貸觀念,防范借貸風險
一要合理評估個人、家庭或經營實際情況,謹慎選擇與自身需求、資質、還款能力相匹配的貸款產品。訂立合同前要仔細審閱合同條款,認真、完整閱讀包括權利義務、應付費用、還款要求、違約責任等在內的所有條款,充分了解年化利率、實際費用等綜合借貸成本,謹慎對待簽字、授權環節,不隨意授權他人代為辦理。
二是選擇正規金融機構,并仔細確認放貸資質,關注相關機構金融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明確的業務范圍。銀行保險機構應具備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相關許可證,可通過金融監管總局金融許可證信息系統查詢相關許可證信息。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應具備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發放的經營許可證或者認可的業務資質,且在經依法批準的區域范圍內開展業務。
三是注意識別非法借貸廣告,不輕易在貸款中介的網頁、APP、小程序上填報“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不輕信所謂“低息、免費、快速、無抵押”等虛假宣傳,警惕不當誘導,防范不法借貸陷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來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