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5家銀行被罰!
4月19日,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公布了一批罰單,其中華夏銀行、瑞豐銀行等5家銀行因存在信貸違規、超比例股權質押等問題,被給予大額金額、員工處罰。
具體詳情如下——
華夏銀行被處罰近百萬
處罰信息公告指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的違法違規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貸款管理不審慎;2、貸后管理不到位,部分信貸資金被挪用購買本行大額存單;3、以及個人經營性貸款“三查”不盡職。其中,宣焱淼是對上述行為3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
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表示,鑒于該分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因此對其給予罰款人民幣95萬元;對宣焱淼予以警告。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為: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第五項條款為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為: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4家中小銀行信貸違規被罰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批公布的罰單中,同樣因存在信貸違規等問題遭遇到處罰的還有瑞豐銀行、諸暨農商行、諸暨聯合村鎮銀行,以及柯橋聯合村鎮銀行,分別被處罰金額為20萬元、75萬元、30萬元、30萬元。
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指出,諸暨農商行由于存在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而陳潔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項、第八十九條第二款。因此,對該行給予處罰75萬元,并對陳潔以警告。
柯橋聯合村鎮銀行的違規事由為,存在貸款管理不審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因此對該行給予30萬元罰款。
此外,瑞豐銀行由于存在股東在該行借款余額超過其股權凈值,但仍質押股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因此,對該行給予處罰20萬元。
同樣,諸暨聯合村鎮銀行也因存在未對超比例質押股權的股東及其派出董事進行表決權限制,徐夢佳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因此,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對該行給予罰款30萬元,對徐夢佳給予警告。
來源:中國基金報(記者 嘉合)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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