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鞏固工作成效,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持續保持高壓態勢,湖北生態環境廳現將各地查處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自來水稀釋自動監測數據案
黃石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開展日常自動監控平臺巡檢時,發現被列為黃石市2022年重點排污單位的某公司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異常。2022年11月17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廢水總排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取樣處,有一根外接自來水龍頭的棕黃色軟管,夾在自動監測設施取樣管下方正在排放自來水。經查閱該公司自動監控站房內COD、氨氮分析儀歷史數據,當日14時39分的COD濃度值是11.148mg/L,氨氮值濃度是2.9028mg/L,關掉水龍頭使棕黃色軟管不再排放清水后,自動監測數據顯示,COD和氨氮兩項主要污染物濃度值大幅上升,涉嫌以篡改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
經查證核實,該公司污水處理站操作員司某為避免廢水處理不徹底導致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利用棕黃色軟管接通自來水,對流經自動監測設施采樣管的廢水進行稀釋,以達到干擾掩蓋外排廢水真實濃度值目的。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規定。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黃石市生態環境部門在鎖定相關證據后,迅速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目前公安部門已對該案件予以刑事立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評析:本案是落實以非現場監管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生動體現,突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人機聯動監管的機制優勢,展現了生態環境執法監管人員執法辦案的敏銳性和豐富經驗。本案中,執法人員對自動監控平臺進行日常巡檢時,發現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近期穩定在較低范圍,或者偶爾出現高值后又陡然降到低值,但該公司的廢水處理工藝設施難以將廢水中污染物濃度處理到該低值水平,執法人員敏銳察覺到該公司可能存在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在耐心分析并掌握相關數據變化規律后,執法人員在時機成熟時,立即赴該企業開展現場突擊檢查,迅速鎖定相關證據,成功查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并將固定的證據材料制作成案卷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手段奇多
截至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通報了多批自動監測領域的典型案例,在自動監測做假在造假這件事上,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做不到的......
1稀釋水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2021年4月12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韶關浩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擅自將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自動監測設備進樣方式由“水樣管進樣”改為“標樣管進樣”,并將稀釋配制后的4種廢水污染物濃度達標水樣分別盛裝在塑料瓶中,使自動監測設備通過標樣管采集塑料瓶中水樣進行分析監測,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仁化縣環境監測站當日對該公司的外排廢水進行取樣監測,結果顯示氨氮濃度為63.3mg/L,超過排放限值6.9倍。
經調查證實,該公司污水處理技術負責人戴某實施了以廢水稀釋配制水樣替代實際外排廢水,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仁化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戴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2利用奇偶時段廢水排放,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2021年3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分析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并結合排放口視頻監控,發現重點排污單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COD監控數據長期位于20-40m3/L的低位區間,且存在“奇數”時段廢水排放流量較小、水質較清澈,“偶數”時間段廢水排放流量較大、水質較渾濁的反常現象。
現場調查發現該企業沉淀池到排放口的總排放管上設置了兩根暗管,分別由氣浮池(高濃度廢水)和車間用水管(河道凈化水)連至總排管,用于在“偶數”時段排放高濃度廢水和“奇數”時段進行稀釋排放,同時在廢水自動監控設施采樣泵電源線上和污水處理設施氣浮池旁各裝有一個時控開關。
由于該企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已涉嫌犯罪,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目前2名相關責任人已被公安部門取保候審。
3利用手電筒干擾COD校準值,偽造監測數據。
2021年3月5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昌邑分局在對某紡織企業檢查時發現,這家企業的外排廢水COD濃度高達1120mg/L,已經超標了4倍。然而在企業的自動監測數據上,顯示的卻是“COD濃度未超標”。
經檢查發現,該企業在COD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時,使用手機手電筒對比色皿進行了持續照射,提高了光強。因為COD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時,用的光強越高,標準數值也就越高,這樣就導致實際監測廢水時,COD的數值就會降低。
根據通報,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被處罰款48.5萬元。此外,它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被移交給了公安機關處理。
4通過設定相關參數,使監測設備隨機生成達標數據
2021年6月1日,湖北省環境執法監督局根據前期對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篩查和跟蹤監控情況,對疑似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點位開展突擊檢查。經現場核查,襄陽博拉經緯纖維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自動監測設備內嵌軟件,偽造生成虛假監測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襄陽市生態環境局當日即對該公司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設備予以扣押,并送至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功能鑒定和數據分析。湖北軟件評測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認為,送檢設備中的內嵌式軟件具備人工模擬產生虛假自動監測數據的功能,并且檢材中存儲有5523條化學需氧量濃度儀器測量顯示值與理論計算值嚴重不符的自動監測數據,占總數據量的90.4%,存在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行為。第三方監測單位對該公司污水處理站總排口廢水的監測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濃度超過排放限值0.56倍。
經調查證實,該公司污水處理站負責人況某、工藝主管黃某違規使用高級管理員賬戶登錄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設備隱藏的內嵌軟件系統,通過設定相關參數,使設備隨機生成達標數據上傳監控平臺,致使該公司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失真。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對其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行為處罰款50萬元,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5使用COD去除劑,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2021年5月12日,根據公安機關模型預警提供的線索,湖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長興新天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將一種“化學需氧量去除劑”稀釋液通過塑料管加入排放廢水中。經檢測,該去除劑主要成分為氯酸鈉,會干擾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過程,使測定結果偏低。
經查,該公司廠長夏某為降低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值,由其本人或指使員工多次將“化學需氧量去除劑”添加到排放的廢水中,導致該公司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已對4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環境部表態對監測做假“零容忍”
各種治污造假手段接連上演,很多“漂亮“的數據之下包裹著的實則是違法這個“毒藥”,針對這類違法案件生態環境部表態“零容忍”。
去年5月在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表示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堅決貫徹《意見》要求,把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擺在突出位置,會同有關部門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司司長柏仇勇指出,在環境監測領域,法制不斷健全,基本實現嚴懲弄虛作假“有法可依”,特別是在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中,均明確了監測弄虛作假要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且保持打假高壓態勢,對符合污染環境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造假行為,嚴格依法予以懲處,形成強大震懾。
同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打好嚴懲弄虛作假的“組合拳”,加快實現“不敢假”。
監測造假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別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在兩年內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將于5月15日正式實行,立案標準重新明確了環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問題的立案追訴標準。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條規定, 環評、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故意造假,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評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環評和監測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檢和公安部剛剛發布的《立案標準》,就是對故意造假的立案標準做出詳細的規定。
《立案標準》還對盡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環評、監測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蘇響水2019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環評機構的22名責任人都被判刑。
法條原文: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環境工程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