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者明知道房子違規加蓋了兩層,還簽訂購房合同,想買下該房屋。然而,因房屋存在違法建設情況,行政部門對其作暫停辦理轉移登記業務處理,導致購房者遲遲未能取得該房屋的產權。那么,購房者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付違約金嗎?
莫某此前通過司法拍賣競得案涉房屋,產權證載明房屋總層數3層。后莫某出具委托書委托朱某代為出售房屋。
2021年9月17日,朱某與連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出售案涉房屋,合同約定房屋總層數3層。
2022年2月22日至4月14日期間,因房屋存在違法建設無法辦理過戶,連某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付款項并按合同賠付違約金。案涉房屋《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附注信息載明房屋涉及違法建設,已向違法建設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暫停辦理上述房屋的轉移登記業務。連某承認簽訂合同前曾查看現場,知道房屋現狀是5層,也知曉房屋產權面積。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由于案涉房屋存在違法建設,行政部門對其作暫停辦理轉移登記業務處理,連某至今未能取得案涉房屋的產權,合同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其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房屋不能過戶的原因在于違法建設未予處理。連某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前已知道案涉房屋的產權登記情況與房屋現狀明顯不符,莫某作為出賣人亦知道案涉房屋的現狀,買賣雙方對違法建設可能被行政執法部門拆除均應有合理預見。但在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拆除違法建設時,連某和莫某未能就如何處理、由誰負責處理違法建設達成一致意見,由此導致案涉房屋因違法建設未在限期內改正,而被行政執法部門要求暫停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業務,故連某和莫某對《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均負有責任,應各自承擔各自的損失。故對于連某主張的違約責任,不予支持。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例從交易的實際情況出發,認定房屋買賣合同因房屋存在違法搭建客觀上無法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條件,判令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綜合買賣雙方對合同無法履行的過錯,應由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駁回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請。案例彰顯了法律對違法建設交易的否定性評價,對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具有警示作用。
來源: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粵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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