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13案情簡介2025年2月,林某至胡某經營的美容中心進行注射玻尿酸填充手術,在簽訂《整形知情同意告知書》后,胡某為其注射4支玻尿酸,林某通過微信掃二維碼的方式向胡某轉賬5000元。林某因注射后身感不適,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靜脈栓塞。林某認為,美容中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胡某也無醫師執業資格,屬于非法行醫且存在欺詐,遂將美容中心訴至法院,請求:1.美容中心退還服務費500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15000元;2..
2025-04-21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部署,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獨特優勢和司法引領、推動、保障作用,有效指導裁審實踐,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第四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近年來,兩部門密切協作配合,落實《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70號)提出的“開展類案分析,聯合篩選并發布典型案例”要求,圍繞超時加..
2025-04-16
編者按近年來,短視頻產業的迅猛發展催生了大量以影視劇、綜藝等長視頻為素材的“二創視頻”,此類創作在激發創作活力的同時,也造成了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頻發。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如何在保護原創作品與維護用戶創作自由之間實現平衡,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焦點難題。本期《應用法學前沿》選登在湖南省法學會應用法學研究會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舉辦的“第四屆瀏陽河應用法學論壇”上榮獲一等獎的優秀案例分析《北京愛某公司、湖南..
2025-04-11
魯法案例【2025】189A公司與B公司系加工承攬合同關系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發票和對賬函上加蓋其財務章后B公司以財務章系法人私刻為由拒絕承擔支付欠款責任法院怎么判案情簡介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攬合同關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發票兩張,共計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兩張發票上加蓋其財務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對賬函一份,該對賬函列明的原、被告往來賬目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
2025-04-09
許多人都知道擔保有風險可多數人不知道擔保并非“一勞永逸”也存在“過期”風險案情概述原告魏某曾系二被告余某、冷某的房東。余某以需要資金為由向魏某借款。2023年3月4日,魏某通過微信向余某轉賬6萬元,余某向魏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魏某現金6萬元,期限2023年3月4日到2023年9月3日。余某在落款處簽字,捺印并注明身份證號。2023年3月5日,冷某向魏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本人冷某為2023年3月4日魏某通過微信轉賬余某6萬元提供擔保..
2025-04-07
不繳納社保、被直接調崗,降低基本工資……遭遇不公待遇的員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嗎?來看今日案例。基本案情2009年2月,屈某入職永州某公司,任職期間該公司沒有正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23年9月,永州某公司以受疫情影響、業務量銳減,但是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且在雙方沒有協商的情況下,直接將屈某調崗,降低基本工資。2023年10月,屈某在領取了降薪第一個月工資后,向永州某公司遞交《..
2025-04-02
案情簡介2023年6月,邢某入職山東某技術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從事試劑配制崗位工作。山東某技術公司為邢某繳納社會保險。期間,邢某先后于同年10月、11月擔任案外人沈陽某科技公司、案外人廈門某科技公司股東。2024年5月,山東某技術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形后,聯系邢某要求其變更前述股東信息,邢某于當日聯系兩公司股東變更事宜,并于次月退出廈門某科技公司股東職務。2024年5月22日,山東某技術公司以其名下有個人注..
2025-04-02
當前正值春耕備耕關鍵時期,春耕備耕,農資先行。農資質量安全事關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事關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大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三農”工作,把保障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作為“三農”工作的頭等大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農資打假”審判工作,扎實履行刑事審判職責,依法從嚴懲處各類制售偽劣農資等坑農、害農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布《關..
2025-03-31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使命。2018年以來,上海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制定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實施意..
2025-03-26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張某以B公司的名義與A公司就購買電動叉車達成合意,雙方簽訂《購車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以20000元單價向B公司購買電動叉車一臺,合同落款處加蓋雙方公章。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約向B公司賬戶支付20000元貨款,但張某以“公司未開工”為由拖延供貨。A公司遂將B公司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購車合同》,B公司和張某共同返還20000元購車款并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B公司辯稱其并不認識張某,不是適格被告,A公司在沒有..
2025-03-25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