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承包企業將工程轉包、分包的情況并不鮮見。但有一些承包方并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此種情形下,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構成工傷,誰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判決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及合法用工資格承包方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支付受工傷的勞動者各項費用共計26萬余元。某小區業主與科某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將..
2025-02-17
南昌經開區一家企業因環保不達標被罰結果竟將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告上法庭2023年9月12日,南昌市生態環境局在對南昌市俊達機電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存在未在密閉空間進行噴漆作業、未按國家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未按規定申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等4項違法行為。由于后兩項違法行為是首次發現,而且企業及時糾正,便免于處罰。對于前兩項環保違法行為,南昌市生態環境局分別作出6萬元和25萬元的罰款..
2025-02-17
魯法案例【2025】054為購買房屋而向金融機構貸款是購房的普遍操作方式,金融機構為維護自身權益大都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后“加速到期”的條款。但由于金融機構的原因導致借款人部分還款后仍存在逾期情況的,借款人的行為是否依然構成違約?是否導致借款合同加速到期?案情簡介2020年12月30日,王某為購房與某銀行福山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向某銀行福山支行借款113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貸款人可以..
2025-02-13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保障和改善民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民生為大。”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會和諧之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沒有終點,只有連續不斷的新起點。新時代新征程,我國民生事業發展面臨著新形勢新挑戰,人民群眾對高品質生活有了新期盼新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要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提高人民生活品質”。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部署2025年經濟工作時..
2025-02-11
懲治惡意欠薪守護民生底線——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依法懲治惡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事關高質量充分就業、事關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治理欠薪和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全社會都要關心關愛農民工,要堅決杜絕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現象,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近年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
2025-02-10
入庫案例:形式獨立的兩個公司,被認定構成法人人格混同,一公司為另一公司客戶該自己公司章以逃避債務,另一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鄭州某某公司訴河南某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關聯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否認裁判要旨形式上獨立的兩個公司,住所地、經營場所均一致,經營范圍重合,且公司主要成員存在親屬關系,兩個公司之間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法人人格混同。其..
2025-01-31
央視網2024年5月2日,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明倫街85號河南大學明倫校區河南留學歐美預備學校舊址大禮堂發生火災,過火面積341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2743.8萬元。經查,這是一起在文物修繕工程施工過程中,事發單位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單位違法違規明火作業,監理單位放任失職,設計單位違規設計,屬地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履職不到位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河南省政府成立了河南大學明倫校區“5·2”火災..
2025-01-26
馬某虛假訴訟案——指使公司人員出具虛假借據逃避個人債務【基本案情】馬某于2012年至2016年擔任某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馬某多次以個人名義向黃某等6人(均另案處理)借款共計171萬余元。2016年至2018年,黃某等人陸續要求還款時,馬某謊稱上述借款用于某置業公司項目建設,并指使某置業公司工作人員出具某置業公司向黃某等6人借款的虛假借據6份,總金額250萬元。2017年至2019年,馬某指使黃某等人持虛假借據提起民間借貸糾..
2025-01-25
設立國家公園、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對于推進自然生態保護、建設美麗中國、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改革任務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加緊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工作部署,充分發揮典..
2025-01-13
案情簡介安某年底結婚要拍婚紗照,因為身體肥胖,一直比較焦慮,偶然間在微信看見夏某通過朋友圈宣傳可以減肥,遂向其咨詢。夏某向安某推薦其所銷售的減肥藥,2024年5月10日其在夏某處買了10粒,付款199元,2024年5月22日在夏某處購買60粒,付款1194元;2024年6月13日在夏某處購買120粒,付款2388元,兩天服用一粒。安某稱在第一次服用該案涉產品時便出現身體不適狀況,隨后了解到該減肥藥屬于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的“三無產品..
2025-01-13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